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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涉及侵害個人私隱嘅法例推行,會唔會影響到國外投資者信心,以及侵害到國家喺國際上嘅競爭力問題,最近又成為咗澳洲政府獨立安全法監察局(Independent National Security Legislation Monitor,INSLM)檢討緊嘅問題。負責今次調責嘅 Dr Renwick 就話,雖然現時全球政府都面對住加密技術妨礙搜證嘅問題,但如果呢啲侵入性法例會令到公眾懷疑佢嘅安全性,同時會令執法機關行使不必要嘅權力,咁就有機會要修正喇。 方便搜證疑侵害私隱權 講緊嘅係澳洲上年年尾通過咗一條Telecommunications and Other Legislation (Assistance and Access) Act 嘅修正法例,目的係為咗方便執法人調查罪犯,以防佢哋以加密方式收起犯罪證據,因此建議但凡唔肯向執法人員提供手機同埋手提電腦密碼,有機會被判五年監禁及罰款50000澳幣。 咁都不特止,正所謂魔鬼永遠喺細節度,原來條例仲講明,如果執法機構要求科技公司幫手,解開某人嘅電子設備密碼,而科技公司拒絕配合,分分鐘要面臨約 5000萬港幣嘅罰款!而如果科技公司嘅員工向任何人透露執法機構嘅要求,亦有機會被判五年監!外國公司亦可以用呢條法例,叫澳洲律政部長查你部電腦,睇下有無境外犯法,總之一句講晒,就係條法例好鬼惡啦! 澳洲政府嘅理據係,因為近幾年科技發展太快,影響到執法同埋危害國家安全,所以先打算立呢條法例,新南威爾斯州公民自由委員會副主席Lesley…

    香港《個人資料(私隱)條例》早於 1996 年生效,是亞洲首個全面保障市民私隱的條例,我們,曾經很先進。「但那是二十年多前的事。其他後來者如日本、新加坡則與時並進,不斷修訂,而香港就原地踏步,猶如在用二十年前的電話,很落後。」莫乃光從事資訊科技及電訊業二十多年,見證業界發展,作為立法會議員, 開口埋口都是政策。「政府要改變做事方法,要知道今日的網絡世界如何,要更新政策,拖延下去絕非香港之福。」 香港,未 ready 「香港現在面對的網絡安全問題,基本上與全世界都一樣,其實重點是應對的準備是否足夠,而我覺得香港未足夠。」莫乃光所講的準備,是預防事故發生、準備程度、警力、法例、罰則等。「單是政策及法例,已經有很多需要改善的地方。現在很混亂,例如政府可以用那條法例檢控網絡入侵呢?《電訊條例》用過一兩次,檢控不法偷用電視機頂盒訊號;《截取通訊及監察條例》呢?只能用於本地執法部門,不適用於其他罪犯。再問下去,『不誠實取用電腦』又範圍太闊,實際拘捕最多的可能是偷拍裙底的罪犯。」莫乃光指出,香港現行法例並沒有一條具針對性。檢控方面未完善,至於阻嚇及預防方面,亦有不足。 條例修訂困難重重 私隱條例訂立至今未有大改,原地踏步,尤其對照歐盟 GDPR 更見分野。「GDPR 對個人資料有新定義,香港的定義仍然沿用二十年前的;GDPR 罰則嚴厲,可達公司全年收入的 4%,具阻嚇作用。另外,香港私隱專員的權力、檢控權都很薄弱,都必須檢討。」可喜的是自從國泰等事故之後,政府承諾會在第一季檢討相關政策,研究修訂條例。「不過,過程亦困難重重,凡是會提高成本的條例,商界很多時就本能地反對。而似乎政府害怕商界的反對聲音,多於緊張對市民或消費者的保護。」以往不少條例如商品說明、競爭法等的推動都停滯不前,比其他地方明顯特別落後,是有其原因的。 莫乃光,資訊科技界立法會議員。 政府要支援企業 莫乃光認為政府應該做的另一樣事情,是對企業的支援。「政府投放於創科的金額可以過千億,但沒有任何資助用在網絡安全上。中小企雖然可以申請科技劵,但資助用於改善系統以增強競爭力,就沒有資源做好網絡保安,所以政府應該開出特定的金額,幫助他們做好網絡保安的工作。」莫乃光對政府的評價也並非全盤負面,對警察的執法能力就相當肯定。 支持警方擴軍,籲增透明度 「我覺得警方具備了足夠的能力應對網絡罪案,警方特別擴充部門,成立網絡安全及科技罪案調查科,人手亦每年遞增,我絕對支持。」近年網絡罪案數字不斷上升,加強警力非常合理。「我相信罪犯都明白,今時今日在網上犯案搵錢很容易,風險亦較低。唔通仲揸支槍去打劫?」莫乃光認為唯一的不足,是部門的透明度很低。「其實我沒有足夠資料去討論細節,因為透明度很低。我認為警方可以多與業界及專家交流,讓大眾對警方更有信心。」 網絡安全立法有其利弊…