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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涉及侵害個人私隱嘅法例推行,會唔會影響到國外投資者信心,以及侵害到國家喺國際上嘅競爭力問題,最近又成為咗澳洲政府獨立安全法監察局(Independent National Security Legislation Monitor,INSLM)檢討緊嘅問題。負責今次調責嘅 Dr Renwick 就話,雖然現時全球政府都面對住加密技術妨礙搜證嘅問題,但如果呢啲侵入性法例會令到公眾懷疑佢嘅安全性,同時會令執法機關行使不必要嘅權力,咁就有機會要修正喇。 方便搜證疑侵害私隱權 講緊嘅係澳洲上年年尾通過咗一條Telecommunications and Other Legislation (Assistance and Access) Act 嘅修正法例,目的係為咗方便執法人調查罪犯,以防佢哋以加密方式收起犯罪證據,因此建議但凡唔肯向執法人員提供手機同埋手提電腦密碼,有機會被判五年監禁及罰款50000澳幣。 咁都不特止,正所謂魔鬼永遠喺細節度,原來條例仲講明,如果執法機構要求科技公司幫手,解開某人嘅電子設備密碼,而科技公司拒絕配合,分分鐘要面臨約 5000萬港幣嘅罰款!而如果科技公司嘅員工向任何人透露執法機構嘅要求,亦有機會被判五年監!外國公司亦可以用呢條法例,叫澳洲律政部長查你部電腦,睇下有無境外犯法,總之一句講晒,就係條法例好鬼惡啦! 澳洲政府嘅理據係,因為近幾年科技發展太快,影響到執法同埋危害國家安全,所以先打算立呢條法例,新南威爾斯州公民自由委員會副主席Lesley…