【專家主場】形外佳興——不誠實取用電腦

    早前, (2019.04.04)終審法院在協和小學試題外洩案中裁定律政司敗訴,法庭判了一句:「任何人使用自己的電腦,不涉及取用另一人的電腦,便不干犯『不誠實取用電腦罪』。」這判詞令 Neo 頗生感慨,先此聲明:本人不是藍、黃、紅,亦沒有任何意圖不尊重香港法律界、法官的意思,Neo 亦只是個黃毛小子,未有經過任何法律訓練,以下只是一堆廢話:請不要拉我。

    我的感慨在於:甚麽是「自己的」電腦?你付了錢,買了一部有 CPU 有一些 Buttons 的東西回來,就是「自己的」電腦嗎?這個所謂的「自己性」(i.e. ownership) 實在是站在 Asset Ownership 的立場而言,即是說,你大可把這個東西用鐵鎚打爛,因為這是你閣下的財產。私有財產的權利,令你可以對此物有獨佔性的權利,別人不經同意使用、損毁,就是侵權行為,受法律約束。顯而易見,這是站在「客觀財物」的角度看「電腦」。

    然而,一部電腦(姑且當它是一個 countable noun)的獨佔性可否成立?在硬體而言,OK。你碰我粒掣、插我個 Port,用它來墊煲,就是侵犯了我的「硬體權」。然而,電腦的「存在感」不在於硬體,更在於軟體,尤其是他的 Operating Systems,他的各種 Applications 及 Social Networking Services。沒有這些軟體,一部電腦只是一舊磚,一加一都不懂計算,仲蠢過一條繩。這些「軟性存在事物」,缺乏物理世界的 Exclusiveness(Ref. Spinoza 所講的 Extension Attribute of the Absolute)。為甚麽呢?

    第一,你寫不出一條界綫。在網絡之中,由於有各種軟體,Data Architecture 及 Application Architecture 中的個體 Building Blocks 是跨越硬體的物理界綫的。做過 IT Architect 的人都做過,畫一些長方形,入面寫幾個字,再用些箭咀指來指去,這就成為一個偉大的系統喇!至於入面那些長方形,一個一個的 Systems,實際上存在哪裡,點知道呢?一秒鐘前可能在 Cloud A 的 Data Center B 的 Server C,另一秒鐘就 switch over 了! Information System 是超越物理世界的存在,其實在 IT 界別之中,未畢業的人都知,點解其他人不知道呢?

    第二,你講不出我有沒有用緊/沒有用緊你。在財產權利中,考量這個客觀財物是否被人「使用中」,是重要的問題。在電腦世界中,這是不可知的。在網絡互聯中,透過 API、IPC,以至各種 updates、patching、automation⋯⋯存在事物是在分秒之間變化,可以是人為(例如各種 remote access),亦可以是自動(例如 Anti-virus signature update)。其實網絡互聯也只是其中一個原因。有沒有聽過 self-modifying code 這些超好玩的東西呢?由於 code本身除了是客體 (object),也可以是一個發揮力量、有意圖的主體 (subject),甚麽是「用」呢?我們以為我們在「用」電腦,實際上,是不是電腦在「用」緊(it reads 「玩緊」)我呢?有次我開機工作,赫然一句話:「我們不是一個系統,我們是一個服務。」Ontologically speaking,佢幾時改我個 Screen 都得,因為這個 Screen 不是我的財產,而是他們服務的 Interface 而已。你以為你擁有「你的」手機嗎?手機上的 Administrator access rights,你是沒有的。

    在 Cap. 200 Crimes Ordinance ─ Section 161 原文是「 Access to computer with criminal or dishonest intent」。甚麽是 Access?在今天,IT-speaking,我們可以說:「Access to a cloud service」、「Access to a social networking」、「Access to the almighty Internet」、「Access to my personal profile」、「Access to data in database」,以及,by the way,「Access to a computer」。

    以上說了一大堆,在於指出「使用自己的電腦」這個表面上的常識性用語,細心一想,在電腦世界之中,仍可深化。希望有識之仕,能群策群力,提出好的方案,在原有的判例基礎上,優化我們的條理。

    (Neo按:古希臘哲人的政治理想之中,社會總會分階層、人之間總會分類。但優質社會的關鍵,不在制度之不同,而在於各類群體中的人,在作決定時是為了整體,而非只是「自己人」的利益。此 Neo 之所以感慨之原由也。)

    相關文章:【專家主場】形外佳興 ─ 誰擁有你的臉?

    #Ownership #不誠實取用電腦 #協和小學 #形外佳興 #終審法院

    相關文章