MAR 14, 2025
作為本港第一條網絡安全法例,《保護關鍵基礎設施(電腦系統)條例草案》(下稱條例)如箭在弦。在這條例下,關鍵基礎設施營運者到底有何需注意?有何權利和責任?會否誤墮法網?本地解決方案分銷商 Edvance Technology(下稱 edvance)牽頭舉辦「Cybersecurity Lunch & Learn」活動,邀請法律及 IT 界專家齊齊教路,獲半百客戶踴躍支持。
分享環節由來自 A&O Shearman 律師事務所的執業律師 Anna Gamvros 打響頭炮。Anna 為客戶提供資料保護及網絡安全方面諮詢服務超過 20 年,資歷豐富,她指出條例所針對的是系統的安全而非個人資料,與《個人資料(私隱)條例》不同,對於不少公司的內部團隊來說,條例可算是相當陌生。
不同意成 CIO 可上訴
正如早前政府所言,關鍵基礎設施營運者(簡稱 CIO)名單不會公開,Anna 指出相關機構會得悉被「點名」成 CIO,然而,並非旗下所有電腦系統都屬於「關鍵電腦系統」(簡稱 CCS)。新設立的關鍵基礎設施(電腦系統安全)專員及專責辦公室,將考慮該系統在關鍵基礎設施(CI)核心功能方面的作用、核心功能中斷時所帶來的影響,以及營運商對系統的依賴程度等,判斷是否將系統指定為 CCS。
此外,如果不同意被「點名」成 CIO 或某系統成為 CCS,相關機構亦可向上訴委員會提出上訴,要求進行審核。
律師 Anna 講解因應條例新成立的專責辦公室所被賦予的權力。
監管機構可申請手令調查
根據條例,相關機構的責任將分為三大類:架構、預防、事故報告及回應。Anna 表示鑑於某些行業本身已設有監管機構,例如法例指定通訊及廣播業由通訊事務管理局監管,金融服務業由金管局監管等,因此這類監管機構將負責監督「架構」及「預防」的責任。
至於新成立的專責辦公室,具有調查權,即使 CIO 不願合作,專責辦公室可要求營運商採取特定的補救措施,甚至在嚴重的事件上向裁判法院申請手令,以進入 CIO 處所調查,連接設備或在關鍵電腦系統上安裝程式。Anna 建議 CIO 可透過與供應商簽訂合約,確保雙方知悉供應商之行動會對 CIO 造成影響;並考慮在合約中賦予 CIO 存取權限,當進行調查時可從供應商手中取得資訊。
她強調,最重要的一點是條例並無追溯規定,一旦法例開始實施,被「點名」的機構便需在指定期限後開始遵守法規,故她鼓勵客戶應在此時評估自己會否成為 CIO,開始執行條例所要求的網絡安全協定,並檢討是否需要增加相關預算等,為未來網絡安全好好作規劃。
活動更邀請了領先的網絡安全解決方案供應商,包括 Fortinet、SecurityScorecard、tenable 及 Thales 的 IT 專家,分享他們所提供的解決方案,如何協助客戶應對相關條例。
活動邀請了四個網絡安全解決方案供應商,向在場人士分享適用於應對條例的產品。
下半場的專題討論,以「如何能提高本地營運關鍵基礎設施的安全措施之效率」為題,由 edvance 的 Technical Sales Manager 吳家駿任主持人,與 A&O Shearman 律師事務所 Senior Associate Ruby Kwok、獨立顧問 Ricky Cho、港深創新及科技園 Associate Director Franky Lam,共同探討機構在條例實施前需注意的事項。
(左起)edvance Technical Sales Manager 吳家駿,A&O Shearman 律師事務所 Senior Associate Ruby Kwok,獨立顧問 Ricky Cho,港深創新及科技園 Associate Director Franky Lam。
Ruby 表示,留意到法案委員會討論時,保安局將會在《實務守則》包括更多細節,例如 CI 有何重大改變時需要上報,電腦系統安全管理計劃內容,以及通過例子說明有關通報網絡事故涵蓋範圍等,相信屆時亦會有指引協助 CIO 如何揀選第三方服務提供商。
至於曾擔任零售銀行 IT 基礎設施及安全部主管的 Ricky,具備豐富安全合規經驗,他向在場人士分享其最佳實踐方法,包括進行風險評估、安排人手、制定響應計劃(如 Playbook)、定時演練等。Ricky 提醒機構需「know your partner, know your vendor」,對合作伙伴進行評估,確保符合機構的規則及標準,「監管機構唔管 Partner,萬一佢出事,責任係去返 CIO」。而身為 End User 代表的 Franky,認為如機構採用設計及實施新的系統時,無論是應用程式或基礎建設,都必須要「Security by design」,於構建系統時必需要將網絡安全合規性及標準的因素考慮在內。